引言
2025年是一个关键的年份,作为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中国地区的债务问题一直是市场和政府部门密切关注的主题。在地方政府逐步剥离平台职能,官方态度愈发明确,不默许地方债务扩大,导向国企和市场化原则化债的背景下,地方债工具箱和中央不兜底原则,便成为中国地区债务对冲和高质高效化债的主要着力点。
地方政府化债工具箱
在地方政府化债工具箱中,主要包括强制法条约束、受托支付和财政制衡这三大幕布。
第一,强制法条约束。2022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财政管理的通知》,提出“政府全额拨款单位不得再举债”。在“地方政府化债”的政策导向中,这一措施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通路对GDP的依赖,并通过债务监查的方式,旨在规避公共性资金的杠杆风险。
第二,受托支付控制。在隐性债务增量较为集中的品种,譬如PPP项目、增益和棚户区改造债中,政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和BOT合作制,将国有资金投入社会化项目中,并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运作,使得未来债务的偿还能力有所预判和控制。
第三,财政制衡。通过杠杆率的适度提升和债务规模压缩,激发地方政府投入的积极性和应变能力。在地方政府债券的背景下,在一开始承担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伊始,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且后继法律支柱的难以决定,必定面临执行成本和效果的挑战。于是需要打破原有的债务偿还机制束缚,实现新型化贷、多元化附加担保和市场化资金参与的模式。
中央不兜底原则引入
到了2025年,中央不兜底原则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行为产生诸多影响,体现在将风险责任转移、健全市场矫正力等方面。
首先,风险责任转移。2021年4月,中央提出“债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原则,对各地政府不同债务类型进行风险评估。将债务风险解答方式从责任平衡向责任末端转移,将债务平衡环节从违规不断向监管有效转变,强化监管和控制地方政府的权责。这种做法有助于过渡到一个平衡监管和整体发展的地方债务框架,使监管更为合理和前瞻性,降低风险波动带来的盲目性和不可测性。
其次,健全市场矫正力。2025年背景下的中央不兜底原则旨在通过市场激励手段和信誉评级手段等变量,对地方政府财力变化、债务风险和信用趋势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以矫正出现甚至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行为。一方面重新塑造监管框架,完善硬性指标和操作性机制,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债务指标与融资撬动能力挂钩,推动地方债务效益流程优化和化解能力提升。在此背景下,市场参与者需要对监管趋势和方法产生认识,合理评估预判地方政府的敞口风险,并积极依据中央政策完善自身的调整,塑造更加稳定和合规化的投资环境。
财政平衡约束中的债务因果关系
对于地方而言,为何财政平衡和债务约束之间存在直接性的互为影响?在此背景下,从财政平衡的角度对债务因果关系进行解析,对于理解地方化债的整体机制和目标设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 发展中的财政平衡与债务联动。对于一个地方政府而言,在税收收入和债务收入双管齐下的过程中,如何在维持财政平衡的同时达到资本积累最大化,成为财债联动的焦点议题。一方面,税收收入为债务收入提供率副补充。在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债务收入作为财税增量的重要增长点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债务宽松为财政收入提供利率降低的机会。债务宽松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实际负债负担,使地方财政得到稳定和平衡。
其次, 财政支出与债务规模的长期均衡。在地方基本支出与债务成本的长期均衡中,公共投入占据主体地位,债务资金的运用强调效率和公益性。对于公共性极为显著的项目,在公共支出之外,存在向地方政府债务转移的压力。这种转移,一来优化了地方财政规划,二来也通过市场反映出地方政府资源配置效率。
最后,财政基础与债务风险预警之间存在长期正相关性。在财政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财政基础和债务风险在长期内表现出正相关性。即财政基础较强地区,承担债务的压力和风险程度远超财政能力较弱的地区,从而形成一种风险预期和积累效应。
债务资本结构优化、政府行为及市场化原则
在优化政府债务资本结构过程中,债务资本结构与中央不兜底原则的有机结合会成为有益的发展机遇,并在债务问题中显示出以市场为依据,而非简单财政导向的新模式。
第一,债务结构优化。通过政府债务的类型划分,透彻厘清隐性债务、平台债务和弹性债务之间的边界,达到债务种类清晰、层次分明、风险可控的目的。同时,通过数据评分体系、财政绩效评价等手段细化债务风险评分,对供需关系、流通和管理作出定向分析,细化到更小区域和更 küçükهارት的单位。
第二,政府行为逻辑转轨。中央不兜底原则对地方政府的政府行为,提供了“一加一减、做加减”的控效机制。一方面,加法即保障财政支出,项目的建设支出和人员的稳妥安置等;另一方面,减法即减少隐性债务末梢,防范地方政府超前投资冲动。通过加减法的实践转轨,形成保障和压缩相结合的债务化解思路,抑制政策在隐性债务源头的倾斜和漏洞,促进政府行为的逻辑转轨和自主性发展。
第三,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将政府债务义务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问题真实地转化为社会化投入问题,根据市场用户需求和社会服务前景,合理分流政府有效资金,解决“大锅饭”的公共预算,形成替代财政承包化,提高政府资源在市场中的配置能力。此外,在市场化原则的导向下,还需进一步依托PPP项目制、公私合营等全民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构建可持续循环的资金链机制,使政府债务资金更有效率、收益和复利性。
总结与展望
自2021年以来,通过中央财政政策调整和地方政府财政治理,债务治理的重心将逐步从地方政府债务总量控制向地方政府债务资本配置优化转变。在债务化解中,考虑对政府行为、财政收入和资本价格的影响力,合理监管地方政府债务,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问责体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发挥好补短板和评绩效的作用。未来预期,随着高质量债务化解的实现,在满足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的同时,能够更好地把握政策助力,稳定地推进统一财政制度建设和财政自主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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